应急安全网广西讯(记者 谷志勇 通讯员 谢丽珍) 8月24日,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周某贵等7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这也是该法院审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庭审现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周某贵等7人出卖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将卡内钱取走,构成盗窃罪。该案涉案金额 736529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贵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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