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煤矿复工复产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和疫情相互叠加,近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联合青海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再部署、再要求,在确保“疫情不进矿区”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煤矿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要求州、县应急部门与各煤矿企业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煤矿复工复产的一系列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和复工复产“攻坚战”。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煤矿复工复产措施标准,规范验收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压实验收责任,严把复工复产关口,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复工一个。
为简化验收程序,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通知》对《青海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在疫情期间的适用做出解释,将自行停工停产且矿井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开展,因疫情影响停产停工超过30天的煤矿,其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简化为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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