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北京讯(祝阅武 李慧芳)医药创新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强调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鼓励医药创新。
全国人大代表丁列明说,在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国创新药研发成绩十分突出,近5年共有59个国家1类新药获批上市,去年首次达到22个,再创历史新高。我国对全球医药创新的贡献率稳步提升,迈入到全球第二梯队,成为全球医药创新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科技创新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对创新药研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加快促进我国创新药行业的发展,就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制度,丁列明代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快注册核查速度。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并明确各个环节的时限,大幅加快了审评速度。但是,在调研中有企业反映,不同技术审评机构的步伐尚未完全一致。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的规定,药品审评中心(CDE)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40工作日(优先审评为25工作日)内通知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FDI)和申请人进行注册核查,CFDI原则上在审评时限届满40工作日(优先审评为25工作日)前完成注册核查并反馈CDE。实际上CDE都能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开展注册核查,而CFDI因为核查人员有限,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往往会将核查任务委托给待核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由于核查委托管理机制不完善以及CFDI的管理权限问题,经常出现注册核查超出法定时限的现象,甚至有品种在审评时限届满后注册核查还未完成,CDE不得不暂停审评计时来等待核查报告。针对这类情况,建议国家药监局对注册核查实行统一领导,加强对CFDI与省级药监部门的统筹协调,并增加CFDI核查人员,加快注册核查速度,确保按法定时限完成。同时,建议CFDI将CDE提起的注册核查的任务序号、品种名称、受理号、申请人等信息,以及进入核查中心、开始核查、结束核查、核查报告转CDE的时间等,通过网络向申请人公开。在进度上,可参照CDE新报任务公示的做法,将这四个时间节点设置提示灯,让注册核查的流程更加透明、阳光,也能充分彰显CFDI的高效。
2.进一步缩短与CDE沟通会议的等待时限。根据2020年CDE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在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过程中,企业与CDE的沟通会议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Ⅰ类会议一般针对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和突破性治疗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企业很少涉及。绝大多数申请是围绕研发和临床试验中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沟通咨询,适用于Ⅱ类或Ⅲ类会议。按照规定,Ⅰ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30工作日内召开,Ⅱ类、Ⅲ类会议一般在60工作日、75工作日内召开。而企业提交沟通申请,往往是在研发和临床试验中遇到的突发性技术问题或即将进入关键研发阶段,急切需要得到CDE的指导和回复,如果没有及时的答复意见,研发项目将可能会进入暂停状态。美国FDA也设置了会议沟通机制,相应的会议时限分别为30自然日、60自然日和75自然日。相比之下,我国会议沟通的时限偏长。建议国家药监局进一步缩短沟通会议的等待时限,将Ⅰ类、Ⅱ类和Ⅲ类沟通会议的时限设置为30自然日、60自然日和75自然日。
3.减少临床试验申请和补充申请的资质证明类材料。对于临床试验申请(IND)M1文件中的附件1.3.8-1原料厂家资质、附件1.3.8-2辅料授权使用书、附件1.3.8-3原料药包材使用授权书、附件1.3.8-4制剂包材使用授权书;补充申请2号证明性文件中,辅料授权使用书、制剂包材授权使用书等材料,如申请人使用的是已在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的厂家或原辅包,建议IND申请时不再提交资质证明材料或授权使用书。在IND申请M1文件中的附件1.3.8-7委托研究机构证明文件,提交的是委外单位的GLP认证批件。而在M4文件中,符合GLP的试验,在报告开头均有GLP依从性声明,并附有试验单位签字和盖章,建议在M1文件中不再重复递交GLP认证批件。
4.加强对附条件批准新药后续临床试验的监管。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国百姓的用药需求和新药研发的特点,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让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尽早上市造福患者,得到了患者和业界的好评。尤其是新增设的附条件批准通道,可以让一些疗效突出、安全性好的新药通过二期单臂试验数据申报上市,上市后再补充开展后续相关临床试验。但是,可能会有企业为了追求药品的快速上市,在二期临床试验中过分挑选病人,得出可能超过实际药效的临床试验结果,来申报附条件审批。对于附条件批准程序,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为了确保附条件批准药物真正造福患者,建议国家药监局进一步加强对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续临床研究的监管,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后的随机双盲对照临床试验,以确证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5.进一步加强对抗肿瘤药物研发的引导。2021年11月,CDE正式发布了《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为抗肿瘤新药的研发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业界反响热烈,给予高度赞誉。这些年,我国抗肿瘤药物研发非常活跃,研发了一批高质量的抗肿瘤创新药,打破进口药的垄断。同时,抗肿瘤药物研发同质化竞争现象也日益突出,部分热门靶点甚至有上百个品种布局。过度的竞争往往会造成社会资本、临床患者和注册审批资源的浪费。建议药监部门进一步加强引导,及时向社会发布抗肿瘤药物细分领域(细化到靶点)已上市和在研品种清单、临床急需品种清单,对竞争过于激烈的领域(或靶点)进行预警,鼓励企业进行差异化研发,引导加大对临床急需、罕见病和新靶点药物的研发。同时建立研审联动机制,药监部门在与企业沟通临床试验方案时,向企业提供临床实际需求和同类药物竞争格局等信息,对同质化竞争严重的领域(或靶点),应当控制临床研究品种的数量,让后续品种另辟蹊径或尽早退出,促进抗肿瘤药物有序开发,形成良性竞争。
6.财政上给予更多经费支持,提升药品审评人员的福利待遇,并增加审评人员数量。自2017年国家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家药监局领导扩充建设了一支专业化的审评队伍,工作中表现出过硬的专业能力,大大提升了药品审评审批的效率,业界反响非常好。随着新药研发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企业从事新药研发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数量与日俱增,根据CDE发布的《2020年度药品审评报告》,2020年CDE完成各类注册申请审评审批共11582件,较2019年增长了32.67%。而这是在审评人员少、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完成的。当然,药审人员的福利待遇也在逐步提升,包括基本工资已经三次提高标准,但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建议在财政上给予CDE更多经费支持,一方面提升药品审评的福利待遇,让他们的付出得到更好的回报,解决后顾之忧确保人员稳定;另一方面根据审评任务量再适度增加审评,进一步扩充力量,加快审评审批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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