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新瑞)3月29日13时1分,地点位于新田县X045三井镇茂家老鸦塘路段。谢某嫦驾驶号牌为永州75329的二轮电动车,与肖某财驾驶的车牌号为粤L2AS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万幸的是,电动车驾驶人谢某嫦因正确佩戴头盔,仅左手受轻伤,事故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
经核实,谢某嫦在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未在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存在突然猛拐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

而肖某财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未充分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依法认定,谢某嫦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肖某财承担次要责任。
此次事故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规范驾驶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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