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对目前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延长过渡期进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过渡期管理期限: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延长过渡期三年,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二、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备案登记,领取临时号牌,有效期与过渡期一致。《条例》实施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备案登记。
三、过渡期内,对已悬挂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在过渡期内允许上路通行,
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延期届满后,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鼓励车辆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骑行时,骑乘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五、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164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六、本通告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如法律法规作出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亢环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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