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何新瑞)4月5日7时53分,林某某驾驶号牌为永州75107**的电动二轮车,行驶至新田县滨河西路图书馆路段时,与行人蒋某某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蒋某某身体受微伤,涉事电动二轮车受损。

经交警调查核实,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其中,驾驶人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的规定,未履行非机动车安全驾驶、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蒋某某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规范行走,自身存在交通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双方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交警部门最终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上路行驶,务必严守通行规则,在专用车道内骑行,途经行人混行路段时主动减速避让;行人出行要自觉走人行道,切勿随意横穿、违规行走。
官方微信

手机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