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层层递减、变相打折等问题,近日,陕西省安委办出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基础,将其中的内容细化明确为可量化、可执行、可检查的具体工作,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实操和监管部门开展指导检查。
《办法》共十六章四十八条,从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检查巡查、事故隐患整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举报、应急预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汲取事故教训等方面,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细化了具体要求。
在全员岗位责任方面,《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厂中厂”“园中园”等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方主要负责人承担整个出租区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出租区域实施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承租方主要负责人承担承租区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派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合出租方落实承租区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在安全生产举报方面,《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内部举报奖励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明晰报告途径、认真核查整改、落实奖励资金、及时实施奖励、加强正向激励、注重结果运用、强化宣传引导,保证各岗位员工熟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进行奖励,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
在事故隐患整治方面,《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形成安全风险全面受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和运行模式;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办法》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巡查的频次及主要内容进行明确,要求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限时治理、动态清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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