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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李某虚假陈述被法院处罚款一万元

2020-08-28 10:22:51    来源:中国应急安全网    

央视民生网连云港讯(葛恒水 李健)日前,李某作为原告持已偿还完毕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虚假陈述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被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

2020年5月27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l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前,承办法官孙帮国依法要求李某、孙某当庭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并签字捺手印。庭审中,李某先出示了一份落款时间2019年4月2日、借款人为孙某的原始借据,请求法院判令孙某立即偿还其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孙某抗辩称此款已偿还且出示了手机转账记录。承办法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多角度询问、调查核实还款细节,要求原告李某对被告还款记录进行质证,李某无法反驳被告已经还款的事实,只得承认此款已还,但表示孙某于2020年5月24日另欠10000元未还并举证,孙某对此笔借款数额认可但表示已设定车辆质押。孙法官责令李某庭后书写具结悔过书,李某主动向法庭表示,其存在错误认识,但与被告确有另一笔债务纠纷,希望从轻处理。

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李某作为原告,理应遵守法律、诚信诉讼,其持已偿还完毕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后仍未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其虚假陈述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审理秩序,一旦得逞将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鉴于李某初次就范,事后具结悔过态度较好,东海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10000元,并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年6月15日,李某主动将罚款缴纳完毕。

典型意义(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集中体现,法律保护和支持什么,打击和制裁什么,在法庭上要有鲜明的导向和引领示范,法官应当对法律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对是非曲直、正义非正义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要旗帜鲜明地制裁不诚实不守信用的当事人,对向法庭说谎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对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予以支持和鼓励。这不仅是法官的职责,更是维护司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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