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2 年 12 月 24 日,新疆伊宁县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伊犁公司”)发生重大坍塌溃浆事故,18 条生命在事故中戛然而止,直接经济损失达 9305.32 万元。这起悲剧不仅撕开了企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的重大缺口,更围绕事故责任认定、应急体系完善等问题引发持续争议,成为全国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的深刻警示。
事件概况
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受理了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的申请再审。这意味着,“12・24”事故的责任之争尚未画上句号。
在此,让我们回顾一下责任认定经过——
在距离“12・24”事故发生一年半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于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布了《新疆伊犁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 “12・24” 重大坍塌溃浆事故调查报告》(下称《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明确指出,该事故系伊犁公司借 “生态恢复治理” 之名违规回填尾矿料,引发北露天采坑底层断裂坍塌溃浆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追究方面,45 人(含企业法人代表、党政机关负责人)分别被追究刑责、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14 家相关责任单位被建议经济处罚、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另有 4 家涉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单位和施工企业被另案处理。其中,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 “天助设计院”)因编制的《北露天采坑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被指存在设计依据失实、技术缺陷等问题,被建议处 30 万元罚款、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李金刚、项目负责人甘晓红等 8 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对这一处理结果,天助设计院及涉案员工均不认可。2024 年 10 月 10 日,天助设计院联合李金刚、甘晓红及该院总工程师戴训斌(受行政处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自治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理由包括 “天助设计院非实际设计单位”“事故原因未查清”“调查组成员不合法” 等。
2025 年 1 月 26 日,乌鲁木齐中院以 “《治理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批复合法” 为由驳回起诉;天助设计院随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 年 2 月 28 日该案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央视新闻客户端 网页截屏)
事故经过与原因:违规操作酿悲剧
2022 年 12 月 24 日 12 时 20 分许,伊犁公司北露天采坑底层突然断裂坍塌,大量未固结的尾矿浆如洪水般溃入井下 —— 这一后果的根源,是企业长期违规操作。
据《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伊犁公司以 “生态恢复治理” 为幌子启动尾矿回填项目,却未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充分论证;更关键的是,其未按设计要求对尾矿浆进行固结处理,导致尾矿料长期堆积后无法固定,形成流动性极强的“液态荷载”,最终突破采坑底层岩体承受极限。
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进一步放大了悲剧:伊犁公司值班领导未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外包单位甚至违规指挥员工下井抢救设备,错过最佳逃生时机,最终造成 18 人遇难。
(图片转载自中国通讯社相关报道)
责任认定与争议:设计院的 “免责辩护”
《事故调查报告》将天助设计院列为重要责任方,指出其编制的《治理方案》存在三大核心问题:设计依据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如误称 “隔离矿柱留存”,实际已被开采)、未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导致技术缺陷、未对工程技术指标进行试验论证,直接为事故埋下隐患。据此,李金刚、甘晓红被指控对事故负直接责任,2024 年 9 月伊宁县检察院已对二人提起公诉(案件尚未开庭)。
但天助设计院始终否认责任,在诉讼中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其一,案涉工程实际设计单位为湖南省矿山充填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春黄金设计院,天助设计院仅编制 “项目方案”,而非 “施工设计”;其二,伊犁公司未按其方案执行 “压滤脱水、添加水泥固化” 等核心工艺,才导致尾矿浆无法固结;其三,事故调查组委托的试验机构(立洲公司)无矿山检测资质,且试验材料由伊犁公司提供,证据有效性存疑。
(图片转载自中国通讯社相关报道)
应急安全漏洞:企业与监管的双重失守
这起事故暴露的,不仅是企业的违规与设计的争议,更有应急安全体系的多重漏洞。
从企业端看,伊犁公司应急管理形同虚设:应急救援演练流于表面,员工缺乏事故应对能力;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混乱,未按预案组织撤离,反而因“抢设备”加剧伤亡。从监管端看,相关部门对项目审批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伊犁公司违规回填行为;《事故调查报告》短暂公开后又匆匆撤下,引发公众对“应急信息透明度”的质疑,暴露出应急管理中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
(图片转载自中国通讯社相关报道)
事故反思:应急安全防线亟待筑牢
18 人遇难的悲剧,为全国矿山行业敲响警钟 —— 应急安全绝非“事后补救”,而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生命线,需从企业到监管全面强化。
对企业而言,必须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仅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杜绝“以安全换效益”的违规操作,更要将应急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员工懂预警、会逃生、能应对。对监管部门而言,需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从项目审批、施工监督到日常巡查全程从严,同时健全应急信息公开制度,以透明回应公众关切,避免“调查报告一撤了之”的信任危机。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天助设计院一案作出审理结论。但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伊犁“12・24” 事故留下的教训已然清晰:矿山安全无小事,唯有筑牢企业主体、监管监督、应急处置的每一道防线,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图片转载自中国通讯社相关报道)
安全生产知识科普:
1.尾矿处理安全:需经压滤脱水(降含水量至 75% 以下)+ 加水泥固化,形成防渗抗压膏体,严禁直接回填未固结尾矿浆,避免荷载超限引发溃浆。
2.结构保护红线:隔离矿柱、安全隔离层是矿山“承重墙”,严禁违法开采;存在地质断层需提前加固,防止成为坍塌突破口。
3.前期准备关键:工程开工前必做岩土勘察、方案安全论证、安全许可审批,杜绝无依据设计与违规开工。
4.日常排查重点:每日查尾矿区裂缝渗漏、井下巷道渗水、关键设备状态,严禁违章指挥与操作,定期安全培训。
5.井下应急自救:遇溃浆/坍塌预警,立即向远离危险方向撤离,优先走预设逃生通道,撤离后及时上报,切勿冒险折返。
(资料来源:中国通讯社、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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