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实施和机构改革部分部门职能调整,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出现交叉现象,近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修订出台《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进一步厘清安全监管职责边界,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
修订后的“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共3章75条内容,新增12条,删除8条,修改53条。在原有53个部门(单位)基础上增加11个部门(单位),重点明确新行业、新模式、新业态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依照相关规定调整细化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为顺应行政审批改革,厘清审批和监管职责边界,新增“审”“管”衔接相关内容。新修订的“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明确:已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安全监管责任界线,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对“先照后证”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现或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信息后,应当撤销原批准;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相关管理和监管职责。对“先证后照”审批的事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全链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有关部门和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部门“三定”职责要求,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细化。
《实施细则》还明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总队负责牵头完善本行业领域“一件事”全链条监管职责。
此外,对已在其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防灾减灾职责、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和省安委会、省安委办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工作制度等方面内容,本实施细则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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