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化工建设
及设备检维修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化工建设及设备检维修安全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的管理,根据《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化工建设及设备检维修安全专业委员会,简称为“化工设备检维修专委会”。
第三条 专委会是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下称“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专门从事化工设备施工安装及运行维护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相关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挂靠在北京中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党务、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北京中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房山区燕东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与化工设备安装建设和运行维修维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接受委托,开展调查研究、课题咨询、标准制修订,为专业学科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三)接受协会授权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开展奖励推荐和人才举荐工作。
(四)开展包括学术年会、研讨会、新技术介绍、技术培训、国外考察或交流等在内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五)跟踪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进展,组织撰写本学科新进展或学科发展报告、培训教材等。
(七)积极配合协会大型学术会议筹备,积极承办大型学术会议分会场。
(八)开展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及设备检维修企业员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检查辅导工作。
(九)开展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及设备检维修企业员工业务能力培训工作。
(十)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普及推广及执行情况的检查服务及咨询服务。
(十一)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的合规性管理培植服务工作,协助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十二)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各种生产装置检维修设备、工具、材料等优秀供应商服务。
(十三)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实训基地、培训空间的咨询、建设、运维等服务。
(十四)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爆炸危险性场所防爆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咨询服务工作。
(十五)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设备设施完整性建设与咨询服务。
(十六)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安全托管服务及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服务,助力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十七)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电力咨询服务工作。
(十八)为化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化平台服务。
(十九)为企业或组织提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帮扶工作。
(二十)为企业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服务咨询。
(二十一)为企业提供装置大修的安全监察服务工作。
(二十二)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体系认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三)依据《健康企业建设规范》和“全国职工健康促进工程”工作精神,通过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对企业或组织的员工进行实时、精准和完善的健康管理和服务,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预防性消毒服务及疫源地消毒服务工作,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十四)完成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专委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规则和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能够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化工建设及设备检维修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化工建设及设备检维修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化工建设及设备检维修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
(三)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相关单位提供安全服务的专业人员。
(四)支持与关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的各界人士。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涉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工作的单位。
(二)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单位。。
(三)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技术研究与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热心支持并促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个人入会在协会网站注册申请。
(二)单位会员
1.填写并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
2.经专委会办公室审核并备案。
3.由专委会发出接纳通知。
4.缴纳会费。
5.由专委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及专委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专委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协会及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协会和专委会有关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和专委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和专委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和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和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并推荐发展会员。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个人会员不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会员当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时,其在专委会的会籍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委会规则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专委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自愿申请,人选所在单位同意,由专委会秘书处推荐,并经专委会选举通过,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后担任。
第十五条 委员主要应由相关社团组织负责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相关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专委会挂靠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十六条 专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5人、副主任委员10人,委员按会员人数1/3设置、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6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专委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专委会设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其单位代表经选举通过即为专委会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专委会领导班子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办公室工作和处理专委会日常业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专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委会办公扩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专业会议或活动。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执行协会和专委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审议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并通过当届委员会财务报告。
(六) 制定专委会工作方针、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八)批准专委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除。
(九)决定专委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专委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三)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遵照《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专委会的财务管理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专委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协会备案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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